⚠️ 範本聲明:本文件為範本初稿,非法律意見。正式上線前須經台灣執業律師審閱,並填入實際商家資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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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契約由【商家名稱】(下稱「供應商」、「我方」)與申請成為代理商之事業(下稱「代理商」)簽訂,規範雙方之 B2B 經銷與代發出貨合作關係。
1. 商業模式與當事人關係
- 供應商 → 代理商 → 末端客人 之代發出貨模式:代理商以自己名義向末端客人(消費者)銷售商品;供應商僅與代理商成立合作關係,不與末端客人成立任何消費契約。
- 供應商之角色:提供商品供應、平台工具,並依代理商指示代發出貨予末端客人。
2. 名詞定義
- 代理商:經供應商審核開通,於平台下單並對末端客人銷售之事業。
- 末端客人:向代理商購買商品之消費者。
- 代發出貨:由供應商依代理商提供之收件資訊,直接出貨予末端客人。
3. 代理商資格與開通
代理商須提供真實事業資料(名稱、統編、負責人、聯絡方式)並經審核。帳號與權限僅供代理商及其授權人員使用,保管疏失之風險由代理商承擔。
4. 商品供應與價格
- 供應商依代理商價格層級(批發價)供貨;價格、庫存以平台即時顯示為準。
- 供應商得調整價格與供應品項,並儘可能事先通知。
- 末端零售價由代理商自行訂定,供應商不予限制(避免轉售價格限制之爭議)。
5. 訂購、代發出貨與包裝
- 代理商於平台下單,並提供末端客人之收件資訊(姓名、地址、電話等)。
- 供應商依該資訊代發出貨;出貨人/寄件標示、是否隱去供應商資訊等依雙方約定(如代理商品牌出貨)。
- 物流由第三方提供,因不可歸責於供應商之事由致延誤,供應商不負遲延責任。
6. 結算、佣金與付款
雙方依約定之結算週期對帳;代理商應於期限內給付貨款(批發價);佣金/返點(如有)依約定計算。稅務、發票各依法令辦理。逾期付款之處理依【約定】。
7. 代理商面對末端客人之責任(重要)
- 代理商以自己名義對末端客人銷售,應自行訂定其消費者條款、隱私政策並對末端客人負責。
- 消費者保護(含七日鑑賞期、退換貨、消費爭議、客服)由代理商自行處理,供應商不承擔對末端客人之消費者保護義務;必要時供應商得依約協助逆物流之物流作業。
- 代理商應遵守消費者保護法、公平交易法等對其銷售行為適用之法令。
8. 個人資料保護(受託處理約定 / DPA)
- 末端客人個資之蒐集者為代理商;代理商應就其蒐集、處理、利用取得末端客人之合法同意並負其責任。
- 代理商為代發出貨目的,將必要之末端客人個資提供供應商;供應商係受託處理機構,僅依代理商指示與本目的處理該等個資,不作目的外利用,並採與其敏感性相當之安全維護措施(見供應商資安規範:傳輸/儲存加密、權限最小化、稽核與防竄改)。
- 委託處理關係終止時,供應商依約定刪除或返還該等個資(法令要求保存者除外)。
- 代理商保證其提供個資予供應商及供應商之代發處理,均已取得末端客人之必要告知與同意。
9. 智慧財產權與品牌使用
供應商商品圖、文案、商標等之智財權屬供應商或授權人;代理商於合作期間得在約定範圍內為銷售目的使用,不得逾越或於終止後續用。
10. 保密
雙方對於因合作取得之他方營業祕密、價格、客戶資料應保密,非經同意不得洩漏或為目的外使用。
11. 保證、責任與賠償
- 代理商就其對末端客人之銷售、消費者爭議、個資合規等所生之請求,應賠償並使供應商免責(indemnify)。
- 在法令允許範圍內,供應商對代理商之賠償責任以【近一定期間貨款】或【個案約定】為上限;對不可歸責事由不負責任。
12. 契約期間與終止
本契約自開通起生效;任一方得依【約定】預告終止。代理商重大違約(如逾期付款、違法銷售、危害平台安全)者,供應商得立即停權並終止。
13.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
本契約以中華民國(台灣)法律為準據法。因本契約所生爭議,雙方同意先行協商;協商不成以【臺灣○○地方法院】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或約定提付仲裁)。
14. 其他
未經他方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地位;通知以平台站內訊息或【email】為之。
【商家名稱】|統一編號:【統編】|地址:【地址】|聯絡:【email/電話】